北京发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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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作者:北京发明协会    时间:2008-5-13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发明协会

第二条 北京发明协会是北京地区发明者以及从事和支持发明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是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发明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的发明创新组织和发明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发明创造,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推动各类发明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崇尚发明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联合社会力量围绕科技发明提供服务,促进发明创新;

(三)组织参加国际、国内科技发明活动,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四)研究发明创新规律、理论和方法,提升创新能力;

(五)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聚集科技发明资源,为首都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以及所属部门;

(四)热爱、从事、支持科技发明的公民。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以有一名代表列席协会召开的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聘请热情关怀发明工作、支持发明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主要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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